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Logistics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GDPL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挖掘、集中、整合广东省物流资源,着力拓展综合物流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东省物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3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对现代物流领域内的经济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物流方面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化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物流人才,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设备、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凡从事物流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赞成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经自愿书面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则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特殊情况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七)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维护协会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
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
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6年12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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